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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环保领域这些政策、标准正式实施
自2024年8月1日起,这些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01《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HJ 1359-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02《工业浓盐水回用技术导则》
《工业浓盐水回用技术导则(GB/T 43950-2024)》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规范工业浓盐水的回用技术,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这份文件为工业浓盐水的回用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技术指导,涵盖了从预处理到后处理的各个环节,并对水质监测、污泥处理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这些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工业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同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天然气利用活动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天然气的使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并保障能源安全。通过明确天然气利用的分类、优先顺序和管理部门,旨在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同时确保能源安全。该办法还规定了新建项目的气源落实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4《绿色制造 评价指标》
《绿色制造 评价指标(GB/T 43914-2024)》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推动制造业的绿色、低碳、循环和高质量发展。该标准规定了绿色制造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框架和具体指标,适用于组织、产品及过程的绿色评价。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5《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 实施指南》
《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 实施指南(GB/T 43902-2024)》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为制造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提供系统性指导和建议。该标准为制造企业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框架,以实现绿色供应链管理,涵盖了从策划、实施到监控和改进的各个环节。它强调了法规遵守、风险管理、信息透明和持续改进的重要性,旨在推动企业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做出积极贡献。本指南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6《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T 43936-2024)》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油气项目在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面的工作,确保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并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改善。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7《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实施,规范和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高效利用,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排放,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适用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处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8《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GB/T 43935-2024)》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规范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监测评价工作。该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24年4月25日发布,并于2024年8月1日实施。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并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9《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_T 43934-2024)》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规范生产煤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各项工作。该标准为煤炭开采后的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技术指导,旨在促进矿山地区的生态恢复和可持续发展。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10《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_T 43933-2024)》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指导金属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工作。总体而言,这份标准为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技术指导,旨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1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12《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第二批13种氢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全部18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管理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01深圳市《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等相关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批复或未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排水厂站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建、在建市政排水厂站按照已批复(含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注:本文件所称“市政排水厂站”特指污水处理厂(水质净化厂)、污水泵站以及厂站外污水调蓄设施。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2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指引》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编制。本文件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类别,参照相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3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承保机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4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5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6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7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8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
本文件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9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本文件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曌及胶粘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10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施工场地颗粒物监测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以及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适用于安徽省全域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控制与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涉及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11安徽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木材加工行业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木材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12惠州市地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装维护消防安全指南》
本文件规定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装维护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设计安装、维护保养、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设计安装、维护保养等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本标准自2024年8月6日起实施。
13中山市地标《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过程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中山市承担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检测实验室,其他类型的环境检测实验室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自2024年8月11日起实施。
1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5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工作准则》(DB35T2178-2024)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核查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后续核查监督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8月9日起实施。
16《杭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三线”的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明底线”“划边框”,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本方案自2024年8月12日起实施。
17河南省地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DB41/T 2670-2024)
该标准明确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准备工作、划分方法和划分成果,为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工作提供了指导遵循,提高了全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填补了国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领域的空白,完善了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奠定了河南省噪声环境管理基础。本标准自2024年8月30日起实施。
素材来源:中工环环保管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