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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燃气电厂、锅炉、酿造工业请注意!省级地方环保标准三连发,12月26日将正式生效

2022-10-14 文章来源:环保在线 浏览量:0

    导读:近日,江苏省3项地方标准发布,涉及酿造工业、锅炉及燃气电厂,相关污染物限值及监测要求需引起重视。
  2022年10月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3项地方标准,包括《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384-202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385-2022)》、《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 2/ 4386-2022)》,进一步完善地方工业生产领域环保标准体系。据悉,这3项标准都将自12月26日起正式实施。
 
  《酿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384-2022)》
 
  该标准规定了酿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主要污染物及限值包括:pH6~9、悬浮物40mg/L、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5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方面,酱油、食醋企业为3.5m³/t,酒精行业为20m³/t,白酒行业为20m³/t,啤酒制造、麦芽制造分别为5m³/kL、5m³/t,黄酒为6m³/t。
 
  另,标准还明确,酿造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信息,同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385-2022)》
 
  该标准适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上,除城市建成区外对燃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均有放宽。其中,颗粒物限值为10mg/m³、二氧化硫为35mg/m³、氮氧化物为50mg/m³。城市建成区外的其他区域,燃生物质锅炉上述三项限值分别放宽至20mg/m³、50mg/m³、150mg/m³。
 
  此外,对于锅炉燃料储存、装卸、转运等环节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相关企业应做好封闭、抑尘及清洁措施,必要的如煤炭筛分、破碎工序,应选择封闭厂房并配置除尘设备。根据标准要求,使用锅炉的企业需要开展自行监测,配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
 
  《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 2/ 4386-2022)》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主要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限值为5mg/m³、二氧化硫为35mg/m³、氮氧化物为50mg/m³。标准明确,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如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也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当然,燃气电厂也需配置污染物监测设备,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采样。在进行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高于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为超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