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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废弃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机制
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项目源头审批联动机制。《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审批联动机制,各自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情况,相互通报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信息,尤其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以会商或联合审批,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危险废物监管联动机制。《意见》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环保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以及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对于被列入危险废物管理的上述物料,共同加强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安全隐患线索的函后,应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依规查处,并督促企业将隐患整改到位。对于涉及安全和环保标准要求存在不一致的,要及时会商,帮助企业解决。
建立环境治理设施监管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在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6类环境治理设施的环评审批过程中,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将已审批的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将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上述6类环境治理设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对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移送的安全隐患线索进行核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保安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每季度研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并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联合会商机制。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各自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作为协调人,由一名处(科)室负责人作为具体联系人,原则上每季度会商一次;同时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纳入基层执法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内容。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应急管理厅,每年对各地联动工作成效总结评估,对联动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