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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修改七件与环保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2018-04-08
文章来源:江苏环保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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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七件与环保直接相关,让我们仔细对比一下哪些条款作出了修改:
一、《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改如下:
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修改如下:
三、《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修改如下:
四、《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修改如下
五、《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修改如下
六、《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改如下:
七、《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修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