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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要排污,必须先获得排污许可;要扩大生产规模、产生新的废水废气排放,那就必须从别人手里购买排放权。”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排放物将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排污单位承受能力,对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取得。
十年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我省是全国第一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份。早在2007年,我省就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十一五”期间太湖流域各设区市主要行业基本完成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并开展多笔排污权交易。
2015年,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把试点范围从太湖流域向全省延伸,试点因子从水污染物向大气污染物延伸,试点重心从排污权有偿使用向交易延伸,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多笔排污权交易。
经过十年的试点探索,我省大部分设区市都陆续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累计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2.55亿元、实现排污权交易总金额4.23亿元。
此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弥补我省排污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顶层设计方面的不足,《办法》对排污权有效期、取得方式、管理平台、与许可证关系等方面均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赋予地方自主增加污染物种类的权利
《办法》明确,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我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涵盖了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除此之外,我省还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相衔接,将总氮和总磷纳入实施范围,同时各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据悉,排污权必须有偿取得,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优先延续权,在有效期满后可继续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延续排污权。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办法》还提出,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应实行一定量的排污权储备,适时投放用于激活和调控市场,或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重大民生等项目建设。
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我省将排污权与排污许可制度紧密衔接,明确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才具备效力,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取得相应的排污权,排污权数量同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目前,我省已经开展新一轮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火电、造纸为第一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环保部门会根据国家排污许可核发标准,对现有企业的许可排放量进行核准,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办法》要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储备、登记等工作应在全省统一的管理平台实施。环保部门将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情况,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富余排污权可交易促企业主动减排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租赁、抵押等权利。”作为企业融资手段,富余排污权可以交易或回购。
富余排污权则指的是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
据悉,排污权交易采用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但不包括排污单位完成政府下达减排任务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被取缔及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需出让的排污权;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储备的排污权。
《办法》还规定了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情形:受让方所在区域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排污单位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尚在整治期间的;排污单位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或者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上一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被评为黑色或者红色的。此外,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环境质量达不到改善要求的地区,不得受让本区域以外的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