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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民营经济发展“大礼包”加速派送,对环保产业有何利好?

2024-10-14 文章来源:环保在线 浏览量:0

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于10月10日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编制,充分听取了民营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近千条意见建议,将用于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显示,2012年到2023年,民营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由79.4%提高至92.3%。而一直以来,民营企业也是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全联环境商会梳理,全国已培育出五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中环境领域533家,有83%是民营企业,这些环境小巨人企业平均寿命达16.5年,远超中国中小企业2.5年的平均寿命,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创新活力。
 
  专家表示,发展新质生产力,民营经济大有可为,且社会各界普遍希望通过立法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因此,这份草案将让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为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草案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其中,公平竞争、科技创新等也是环保近两年的热议话题,尤其是公平竞争。草案明确了,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从业者曾用“国企强势崛起,民企勉强喝汤,外企逐渐沉寂退出”来形容国内环保市场近十年的发展情况,可见民企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无奈。
 
  针对“国进民退”现象,为有效释放民营经济活力,2023年以来,国家层面多次亦出台了政策文件。1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115号文”),要求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特别提到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今年,六部门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7号令”),进一步明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服务中来,其中明确了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115号文”和“17号令”都提到了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受此影响,环保项目市场变动频频,一些由国资单独拿下的项目,正陆续终止,如江西信丰县8.7亿元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赣州市赣县区城乡供水新改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等等。
 
  9月份,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强调,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一视同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这份文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发挥民营企业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将提前下达明年部分“两重”建设项目清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两个1000亿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当中,城市更新占有一定的比例,主要安排城市燃气、供排水、供热等管网建设”,更是直接给机会到水处理细分领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的一番介绍,表明将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松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