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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壮大,生态环境部答复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76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壮大 有效促进碳减排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和运行,全国碳市场已经建立起基本的框架制度,打通了各关键流程环节,初步发挥了碳价发现机制作用,有效提升了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了预期目标。截至2023年7月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2.41亿吨,累计成交额达110.77亿元,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
一、关于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目前,全国碳市场运行的立法依据是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文件层级较低,规定内容较为局限,政策效力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有利于弥补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缺失,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碳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目前,《条例》已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部将配合司法部持续推动立法进程。
二、关于统筹碳排放权、用能权、节能量、绿证交易等相关市场机制改革
我部高度重视全国碳市场与包括绿电绿证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在内的其他相关制度的协同,正在就碳市场与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方式以及对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开展深入研究。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相关政策的协同研究,并提出全国碳市场与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在内的相关制度进行衔接的具体方案。
三、关于进一步丰富碳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率先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在发电行业开展配额现货交易,实现了搭建基本制度框架,夯实管理基础,打通各环节流程的主要建设目标。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场运行良好基础上,持续强化数据质量管理,逐步丰富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防范和化解金融等方面风险,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引导气候投融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
四、关于尽快重启CCER交易机制
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核证后的减排量可以参与市场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以来,在服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2月,我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2021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已有重点排放单位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配额清缴。
为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更好发挥该机制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作用,目前我部正在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力争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五、关于加快推进除发电行业外的碳排放数据统计和核查机制
为做好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的基础准备工作,我们已连续多年开展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和航空等高排放行业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和核查,研究修订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同时,我部积极开展碳排放在线监测和核算数据比对,2021年9月我部发布《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聚焦重点行业、城市和区域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探索推动建立碳监测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研究利用监测数据校核核算数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重点做好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相关工作,启动碳监测评估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稳步扩大火电、钢铁等行业试点,逐步增加参试企业,提升试点工作代表性。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