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协同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

2021-12-03 文章来源:中国大气网 浏览量:0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被纳入《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今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明确了方向。

中国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缔结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是唯一一个全球197个国家全部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被多位联合国秘书长称为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89年加入公约,1991年加入议定书。30年来,中国切实履行议定书各项义务,2007年,中国比议定书规定提前两年半完成全氯氟烃和哈龙受控用途生产和使用的全面淘汰;2010年和2015年,按照履约要求分别如期实现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以及甲基溴受控用途生产和使用的全面淘汰。目前,中国正在淘汰最后一类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按履约要求,中国超额完成了2013年冻结、2015年淘汰10%和2020年淘汰35%的目标任务,正向2025年淘汰67.5%的目标迈进。中国为臭氧层空洞的逐年愈合和恢复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绝大多数消耗臭氧层物质也是温室气体,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同时也对减缓气候变化产生巨大效益。中美等国学者联合发表的文章表明,仅1995年至2014年,中国因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就累计净避免11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排放。

2021年4月16日,习近平主席庄严宣布中国决定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加强氢氟碳化物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2021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对中国生效,这一履约工作开启了协同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新篇章。

管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将是长期任务

按照议定书要求,中国应在2025年淘汰含氢氯氟烃生产和消费基线水平的67.5%,2030年淘汰基线水平的97.5%,2030年-2040年期间可以平均保留基线水平的2.5%用于维修用途,在2040年完全淘汰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对于氢氟碳化物,中国需要在2024年将氢氟碳化物的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即2020年-2022年氢氟碳化物年均值加上含氢氯氟烃基线水平的65%),2029年削减基线的10%,2035年削减30%,2040年削减50%,2045年削减80%。

根据议定书管控要求,中国要对每一种受控化学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和销毁全生命周期监管到位。由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主要应用于制冷、空调、泡沫生产、消防、半导体等众多生产和生活领域,直接相关产品年产值达到万亿元人民币水平。产品的排放在相关物质淘汰后还将延续十余年甚至几十年,而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非受控用途即原料用途也将长期存在。因此,中国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控工作将持续未来30年甚至更长时间。

综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较大的替代淘汰量、超大的产业规模和齐全的产业链条、与制冷、半导体和新能源产品等必需品密切相关,这给未来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在未来3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管控任务极其艰巨。

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早在2000年,中国就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控纳入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10年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随后又对上述法律和条例进行了修订。管控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减少生产和消费量。履约30年来,通过实施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资金机制的支持,中国成功履行了议定书,是发展中国家中减排消耗臭氧层物质最多的国家,为保护臭氧层和减缓气候变化作出了杰出贡献。当前和今后,中国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将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更新完善法规和制度体系。修订现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履行议定书管控框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是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控政策。制定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管理和备案管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照《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要求,制定要求企业监测和计量三氟甲烷(HFC-23)产生量、销毁量、储存量、使用量、销售量并报送相关数据的规定,积极履行《基加利修正案》关于控制副产HFC-23排放的管理要求。制定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规范氢氟碳化物生产行业管理,确保实现《基加利修正案》规定的履约目标。

三是实施氢氟碳化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中国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对氢氟碳化物进出口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需要持续做好氢氟碳化物进出口企业清单管理。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相关审批工作。适时研究建立受控物质进出口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强对海关和商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氢氟碳化物进出口企业的培训,研究通过出口前预先知情机制(iPIC)等加强信息交换,不断提高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能力。

四是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能力建设。将履约的相关科学和技术研究需求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适合中国的新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路线,支持开展受控物质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的全生命周期研究。规划建设受控物质大气监测网络,逐步形成科学预警和成效评估能力,研究和完善相关监测标准、方法、设备以及相应的监测制度,构建中国履约监测评估体系。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通过产品绿色认证、政府绿色采购等措施加强替代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同时,加强履约社会宣传培训,形成全社会参与履约的良好氛围。

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是持续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是维持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创造高品质生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作者:胡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