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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专门用7个条文对第三方弄虚作假作出规定

2026-03-19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量:0

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中国环境报记者近日专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走近环境法典”编写组负责人陈海嵩,解读该编体系设计与核心亮点,从责任体系化构建、过罚相当原则落实、新兴领域追责等维度,阐释其对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作用。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作为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增强责任体系化、提升执法可操作性方面,有哪些系统性的立法设计?

陈海嵩:该编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构建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核心有五大设计:

一是总体规定。该编第一章法律责任通则明确了追责期限、责任折抵等适用规则,涵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各类违法主体,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等多种追责方式,奠定了责任体系的基础。

二是统一规定。针对生态环境监测、环评、排污许可、生态环境事故等此前分散在各单行法、规定存在差异的内容,进行整合统一,避免同类违法行为责任重复或不一致,这一点集中体现在该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中。

三是协调规定。对不同领域的同类违法行为,设置相同或大体平衡的责任,比如,将放射性污染与危险废物污染、向水体与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责任保持基本一致。

四是衔接规定。考虑到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其他相关法律继续适用,且多数责任已有明确规定,该编主要作衔接性安排,避免重复立法。

五是指引规定。为方便执法司法守法,在相关章节增加对应法典前四编的指引性规定,并按照前四编尤其是污染防治编的条文顺序设置责任条款,提升实践操作性。

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是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要求。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生态环境法典是如何贯彻这一精神的?

陈海嵩: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坚决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这一要求,织密织牢责任网络,形成有力震慑。具体有三点:

一是统筹设置民事、行政、刑事和处分责任。在法律责任通则中明确责任主体和追责方式,针对性规定适用规则,构建全方位的责任追究体系。

二是补齐责任短板。对于生态环境法典前四编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均有相应处罚条款,做到令行禁止。与现行法律相比,新增了相当部分的法律责任条款。比如,对运输车辆和船舶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稀释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等行为,都新增了专门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在现行法律基础上,确保罚款力度不降低、规制力度不放松,尤其针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等领域原有处罚偏低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整体性提高处罚标准。生态环境法典多个条款都体现了这一导向。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过罚相当原则,生态环境法典在落实这一原则、避免“畸轻畸重”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陈海嵩:过罚相当是生态环境法典责任设计的重要指导精神,主要通过四方面落实:

一是明确追责期限的适用条件。生态环境法典第1054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适用五年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避免无后果盲目追责。

二是细化裁量规则。生态环境法典第1056条对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情形作出一般适用规定,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依据。

三是平衡同类行为责任幅度。对现行法律中处罚较轻、与同类违法行为责任不协调的,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比如,法典将核设施、核技术等的未批先建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作出统一规定;将违法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与其他排污口的处罚合并规定;将水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与海洋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处罚保持一致。

四是优化计罚标准。针对实践中难以执行、“罚不下去”的条款,区分违法主体和情形作出修改,提升可操作性。比如,将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罚款,由总投资额倍数改为固定数额;将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的罚款,由代为处置费用倍数改为固定数额;区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对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分别设置责任。

民生领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生态环境法典在服务保障民生方面,有哪些突出特点?

陈海嵩:生态环境法典各编中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从不同角度保障生态环境权益在各个领域的落实,确保生态环境权益的普惠性、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实现“以法典护民生”的初心与使命。

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针对群众关心的生活垃圾、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扰民等问题,作出了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法处罚。

此外,明确了噪声、油烟纠纷的解决方式,鼓励相关单位与受侵害方友好协商解决;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仍未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情况,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切实回应群众关切。

实践中,生态环境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生态环境法典对此如何加大追责力度,破解“数据失真”难题?

陈海嵩:这一问题确实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生态环境法典专门用7个条文对此作出规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明确连带责任,规定受委托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负有责任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倒逼机构履行职责。

列明具体违法情形,包括使用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设施设备、未遵守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或数据等,让违法行为无模糊空间。

加大处罚力度,对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也处以罚款、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业等惩戒,形成有力震慑,遏制数据失真现象。

化学物质污染、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等领域,此前法律责任相对薄弱,生态环境法典如何填补这一空白?

陈海嵩:针对污染防治编第9分编“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专门增设了对应法律责任,确保有禁必罚。

比如,对未按要求生产、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不遵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要求,无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及使用相关产品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针对超过电磁辐射排放标准排放、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生产、进口、销售超过电磁辐射限值产品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对广告屏、广告牌、灯箱等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行为,也明确了责任。

考虑到上述这些领域此前无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明确了具体罚款幅度或按货值金额倍数处罚的方式,确保执法有依据、可操作。

我们注意到,关于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法律责任,生态环境法典采取了“具体规定+指引规定”的方式。请问这一安排的考量是什么?

陈海嵩:这主要源于法典“双法源”模式的设计——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其他相关法律继续适用,且多数责任在原有法律中已有规定,因此,采取这种方式,既避免重复立法,又确保责任全覆盖。具体有三方面:

一是承接具体规定。对接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其中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生态环境法典第1217条、第1221条分别对占用、损害自然岸线,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审核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

二是填补责任空白。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新增具体责任条款,比如,对未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产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按规定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违反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数据或年度报告等行为,都明确了处罚责任。

三是作出衔接指引规定。一方面对具体违法行为明确指引,比如,第1211条规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开垦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或海域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处罚;另一方面作出总括性兜底指引,如第1219条规定,违反本法生态保护义务,本节未规定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1227条规定,违反绿色低碳义务,本节未规定处罚的,依照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