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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构建生态环境法典域外效力规则体系?

2026-01-09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量:0

2020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与根本利益的法治盾牌;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将中国智慧贡献于人类文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规则体系的重大战略判断。中国已从全球环境治理的“参与者”迈向“引领者”,这一角色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从主要运用政治外交手段,转向更加注重参与规则与话语的建构。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更是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战略举措,无论从规则输出抑或阻断防御的角度,构建法典域外效力规则体系都已刻不容缓。

构建法典域外效力规则体系的现实需求

首先,构建法典域外效力规则体系是顺应环境问题跨国性、全球性的客观要求。气候变化、跨境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危机,从其诞生之初就超越了国界,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或单独解决。跨境问题的外溢与传导效应,要求中国的国内环境治理必须具有全球视野和涉外维度。通过统筹国内与涉外法治,建立应对全球性环境挑战的法律协同机制,这已不是一个“选项”,而是一个“必然”。

其次,这是提升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关键举措。长期以来,全球环境治理的规则制定权多由西方发达国家掌握。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践行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将中国的实践优势转化为规则优势和话语优势的历史性机遇。通过法典化,我们将自身行之有效的理念、制度、标准进行系统化的凝练与输出,为世界提供一套中国方案。这不仅能提升中国在国际环境谈判、规则制定中的引导力,更标志着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从“参与者”向“引领者”的实质性跨越。

最后,这还是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实需求。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中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经营活动需符合东道国环境法与国际标准的要求。同时,中国的市场与供应链也深度融入全球。一部统筹国内与涉外法治的生态环境法典,既能帮助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规避环境法律风险,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更能通过对接国际规则,减少贸易摩擦,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障国家对外开放行稳致远。

构建法典域外效力规则体系的现实保障

我国构建生态环境法典域外效力规则体系确有现实国力保障。只有国力强大的外向型国家才需要构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规则体系。法律域外效力的实现与国家影响跨国事务的能力及其影响意愿呈正相关。随着一个国家能力的增减,国家意愿随对外政策而改变,该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也会随之变化。

一方面,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供应链、新能源技术、碳排放市场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这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域外效力规则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另一方面,我国“双碳”政策标准体系加速完善。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正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这为我国环境标准的国际化输出奠定了前期基础。

构建法典域外效力规则体系的制约条件

在积极构建生态环境法典域外效力规则体系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仍面临深刻而复杂的挑战,须审慎评估、系统应对。

首先,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结构性制约显著。当前,在包括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绿色供应链尽职调查规则、生物多样性信用计量等在内的关键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欧美国家凭借其先发优势和历史积淀,持续设置于其有利的技术壁垒与规则门槛。而我国涉外法治综合能力仍存明显短板。在人才层面,精通国际环境法、熟悉跨国司法诉讼与仲裁、能够驾驭复杂外交谈判的复合型法律专家匮乏,司法机关处理涉外环境案件的经验相对有限,在运用“效果原则”“保护性管辖”等国际法理来拓展管辖权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机构层面,处理跨境环境纠纷的专门司法机制、跨国调查取证与合作执法的协调网络、境外合规监督与执行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

其次,法典若确立严格的域外适用标准,要求海外投资项目适用与国内同等标准的生态保护要求,将在短期内直接加重“走出去”企业的运营负担,削弱其在成本敏感型市场的价格优势,导致我国企业面临“规则不对称”的竞争劣势,甚至引发产业外迁的风险。因此,法典域外效力规则的设计,还需精准把握环境保护与产业竞争力的平衡。

此外,法律的域外效力并非没有边界。我国环境法域外效力的发展,必须始终坚守国际法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全球治理与尊重国际规则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