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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安排

2025-07-31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量: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通篇融入改革理念,契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成为新时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又一重大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方位布局、系统化构建、多层次推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全过程。《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几十项具体改革举措,逐步推动建立起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基础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现系统性重塑。

此次《规定》的出台,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一脉相承,将成为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又一硬招实招。

列出履责“任务单”,明确各方职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委政府是核心要害,责任落实是关键环节。《规定》明确了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等主体的责任,详细列出各自职责,为加快推动形成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用好考核“指挥棒”,树牢鲜明导向。用人必考其终,授任必求其当。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工作的有效方法。《规定》明确,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规定有助于树立鲜明选人用人导向,充分利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主战场考察识别使用干部,加快建设一支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干部队伍。

划出问责“警戒线”,倒逼责任落实。一个地区能否真正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关键在于这个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能否依法履职尽责。《规定》紧紧抓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党政同责、失职追责,明确指出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5种情形。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出现规定追责情形的,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同时,《规定》也给予干部一定的容错空间,存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形的,可依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定》以“任务单”明确责任边界,用“指挥棒”校准发展方向,凭“警戒线”压实履职担当,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筑牢了制度根基。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将责任清单转化为行动自觉,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祖国大地蓝天常在、碧水长流、净土永驻,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