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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市场会是什么样?

2018-03-07 文章来源:中国盐城环保科技城 浏览量:0

   国家发改委12月19日宣布,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此前,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气候变化是全世界都关注的话题,碳排放交易也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面对2030年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60%—65%的目标,中国要建一个什么样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这对国家、行业、企业和老百姓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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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市场建设难在哪儿?

   交易体系设计复杂,市场要实现活跃有序,期待更多中国智慧

   从2011年确立试点省市到两年后的2013年试点省市才开始启动碳交易,从2017年12月19日全国碳市场启动建设到电力行业真正开始现货交易也需要两年左右时间,要逐步扩大碳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和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更是任重道远。

   碳交易市场建设,为啥这么难?“碳市场建设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蒋兆理表示,各省市试点过程中,既发现了问题,也在寻求解决之道。

   难在顶层设计复杂性。要建立全国碳市场,除了考虑覆盖范围,还要精准设计交易体系在未来目标年份的碳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方式。比如总量设定就是一个极具挑战的工作。

   清华大学教授张希良表示,总量设定不仅要考虑碳市场覆盖范围的特征,也需要把握不同年份国家碳减排目标和对碳排放交易体系贡献的期望值,还需要对未来一个时期的经济增长率和交易体系覆盖行业的成长情况进行一定预判。另一方面,产业和企业的承受力和竞争力也要纳入考量中来。从碳市场建设的国际经验和国内7个省市的试点实践看,总量设定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应遵循“适度从紧”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确保国家碳市场发挥作用。

   难在激发市场活跃性。北京市是7个试点省市中交易主体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的一个,履约主体已有近千家。但北京环境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交易规模和活跃程度在不断拉升,但此前试点市场规模有限,无法形成足够的交易规模,不利于市场化碳定价机制的充分形成,而且碳交易只能实行T+5的现货交易方式,同时缺少碳期货等金融化交易产品与风险管理手段。此外企业参与交易主要是为了履约,这些都导致了交易活跃程度不高,反过来也会影响到交易规模。

   难在发挥监管有效性。企业上报的碳排放数据是否准确,配额分配是否公平公正,不履约企业如何处罚,怎么建立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这些监管问题都需要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机构的协同管理。《方案》已经明确全国统一市场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配额分配方案、核查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监管本辖区内的数据核查、配额分配、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监督重点排放单位清缴,并对逾期或不足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国家发改委还将推进碳排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逾期或不足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碳市场的复杂性、影响广泛性以及与各种政策间的高度关联性,要求我们必须打好基础、协调关系、稳步推进。”王志轩说。随着全国碳市场建设迈开脚步,中国有望成为世界最大碳市场,未来有更多困难挑战等着中国经验、中国智慧去攻克。

   部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情况

   1、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13年11月开市,目前纳入945家重点排放单位。在此前的七个试点省市中,北京的交易主体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为加大温室气体减排控制力度,2016年,北京将控排企业的覆盖范围进行了调整,从行政区域内直接与间接排放1万吨(含)以上的单位扩大至直接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主体由原有543家跃升至945家。北京市碳市场参与主体类型多样、市场开放度大,是首个实现跨区域交易的试点省份。

   2、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13年11月正式启动,连续四年实现100%履约。目前已纳入了钢铁、电力、化工、建材、纺织、航空、水运、商业宾馆等27个工业和非工业行业的310家重点排放企业参与试点。截至目前,上海碳交易市场累计成交总量8741万吨,累计成交金额逾9亿元,共有600余家企业和机构参与。上海碳交易试点具有“制度明晰、市场规范、管理有序、减排有效”的特点。试点企业实际碳排放总量相比2013年启动时减少约7%。

   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于2014年4月开市,至今纳入控排企业共236家。据统计,通过三年多的试点,企业在节能减排上的投入同比增加了38%,排放总量共减少了2691万吨。60%的企业实现绝对量减排,19%的企业实现了强度减排,控排企业占全省碳排放比重由47%下降到43%。纳入交易的企业主体是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试点尽管纳入门槛较高,企业数量较少,但覆盖的碳排放比重较大,且注重配额分配灵活可控,初始配额分配整体偏紧,采用“一年一分配,一年一清算”制度,对未经交易的配额采取收回注销的方式。